关于 2020年海南省高职对口单独招生考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7-17 来源: 海南省考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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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20年高职对口单独招生院校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计划于8月3日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各招生院校安排为准,详见《各招生院校考试时间安排表》(附件1)。为便于考生了解考试工作安排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地点

考试地点设在各招生院校进行。其中,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组考,请报考以上2所院校的考生参照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发布的考试公告时间按时应考。

二、缴纳报名费 

已报名参加我省2020年高职对口单独招生考试且经招生院校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7月22日至26日,登陆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进入“2020年海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报名系统”,完成网上缴费。根据琼价费管〔2013〕775号和琼发改收费〔2009〕1272号文,考生需每科缴纳考试费38元,合计114元/人。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四辅群体,可免缴考试费。    

三、疫情防控要求

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由招生院校参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教考〔2020〕49号)和《2020年普通高考隔离考场和集中隔离点考场使用规程》(琼教考〔2020〕58号)执行。

1.做好健康登记:考生在考试前14天不得离琼,避免与中、高风险地区来琼人员接触。每日进行体温测量并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考前出现发热(体温在37.3℃以上)、咳嗽等身体异常症状的考生,务必提前自行前往所在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核酸检测,凭核酸检测报告经现场检查后方能参加考试;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的人员须按我省疫情防控部门的规定接受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间返回海南的,须在第一科考试入场前在入场体温检测点提交7日内有效的核酸检测结果方能入场参加考试。

2.考生须在第一科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向考点工作人员提交《健康登记表》(附件2)。考生在每次进入考点时,逐一接受体温检测,且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体温检测排队前后间隔不低于1米,减少人员接触。

3.考生进入考点时两次体温测量均不合格(≥37.3℃)的,须由考点医疗防控专班根据考生身体健康情况、考生持有的医院检查报告等进行专业评估。经综合研判评估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可安排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4.考生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凭身份证和准考证排队安检后进入相应考场参加考试,排队间隔不低于1米。

5.考生及考生家长,在考前和考试期间应避免与中、高风险地区来琼人员接触。要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认真做好自我防护,做到勤洗手、不串门、不聚餐、不聚会,不出入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6.考生赴考点出行时应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速干手消毒剂等防护物资。乘车赴考点的,宜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开窗通风、分散就座,途中避免在车上饮食和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下车后做好手卫生。

四、考试纪律要求

考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遵守考场规则,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请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 


附件:1.《各招生院校考试时间安排表》

     2.健康登记表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海南省考试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各招生院校考试时间安排表

序号

学校名称

考试时间

咨询电话

备注

1

海口经济学院

7月27日

0898-65733707、65733733

学校公告

2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8月2日

0898-65922033、65925008

学校公告

3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7月21日

0898-31690060 0898-31690900

学校公告

4

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8月1日

0898-65350285

学校公告

5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7月26日

0898-31930666、31930777

学校公告

6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7月29日

0898-63297715、63297756

学校公告

7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

7月25日

0898-65969918

学校公告

8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8月1日

0898-65200189、65200181、65200180

学校公告

9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7月25日-26日

0898-65858299、65858266、65853799

学校公告

10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7月27日

0898-88348877、88348299

学校公告

11

三亚理工职业学院

7月25日

0898-88350000、88351111

学校公告

12

三亚城市职业学院

7月26日

0898-38289966、38283750

学校公告

13

三亚中瑞酒店管理职业学院

7月26日

0898-88695566

学校公告

14

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8月1日

0898-32115011、32115022、32115080

学校公告

15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8月2日

023-65626666

学校公告

16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8月2日

0731-82763288

在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参加考试,具体时间参照该校公告执行。




附件2健康登记表.png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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