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3年研考公告五: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2-12-22 来源: 海南省考试局
【字体: 打印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202212月24-26日举行,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点设置

我省共设有19个考点,详见下表:

二、考生注意事项

1.考前,考生须按照我局网站公告的《海南省2023年研考公告四:疫情防控要求》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考前一天,考生到考点熟悉考试环境和考场安排情况。

3.考生要及时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面的“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说明”“报考点说明”“招生单位说明”“考生须知”及“特别提醒”等其他注意事项。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面的“考试地点”准时参加考试。

4.考生进入考点时,应主动出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健康码(首场考试需提交72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交工作人员核;考生须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

5.考生不得携带考试违规物品入场。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和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手机、无线电作弊器材、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等。

6.所有考生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出现报警提示的,考生要作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安全检查合格后,考生方可入场。

7.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建议考生尽量提早出发,以免路上出现堵车等情况影响考试。

8.考生要增强鉴别能力,切勿轻信“助考机构”的虚假宣传,自觉遵守承诺,诚信应考,若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考生作出暂停参加该项或其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计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2019年9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等情形,均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之一的“情节严重”,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大社会各界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我省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期间设立违规作弊行为举报电话:0898-65853852,13098999761,欢迎监督举报。

附件: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

附件

考 场 规 则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3.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智能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只能在当科考试结束前30-15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者交谈。

7.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10.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电脑版|移动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教育厅 主办: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

邮政编码:570204琼ICP备05000041

公安机关备案号46010602000014网站标识码4600000042